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负责人宋志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基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罗慧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线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八届十一次董事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6)。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贺建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每个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2、新租赁准则下,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3、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4、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5、增加了租赁列报及披露要求,包括将对执行新租赁准则产生的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确认与构成的相关因素做详细列报与披露,对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确认披露。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公司于2021年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做会计报表披露。执行新租赁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新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实施,使得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召开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1年3月24日,同意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29,950,000股限制性股票,相关授予事项已于2021年4月13日完成登记,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769,593,555元增加至1,799,543,555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769,593,555股增加至1,799,543,555股。
鉴于上面讲述的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八届十一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导致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发生变更事宜,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详细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实施上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