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年,A股IPO共有582家企业上会,27家企业上市被否,整体上会被否率为4.64%。其中主板114家企业上会,9家被否,被否率为7.89%;创业板230家企业上会,16家被否,被否率为6.96%;北交所113家企业上会,2家被否,被否率1.77%。
从行业分布来看,专用设备制造业被否项目数量最多,5家企业上会被否;其次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家企业上会被否;接下来是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行业,3家企业上会被否。
根据被否企业的上会审核着重关注问题,和诚咨询总结了这27家企业被否主要是存在以下问题:
除此之外还存在股权问题、同业竞争、会计差错过多、板块定位、核心技术先进性、收入依赖政府补贴、资金占用、环保问题、境外收入过高核查存疑等问题。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1.53亿元、1.60亿元、2.09亿元,各期营业收入70%以上来源于放疗定位产品,2021年在国内放疗定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59.40%。请发行人:(1)结合放疗定位产品行业的发展的新趋势和市场之间的竞争格局,说明主营业务是不是具备成长性;(2)说明随着“带量采购”政策的进一步推行,在已占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情况下,是不是真的存在主要经营业务收入规模减小的风险。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新产品成果转化收入分别是372.22万元、822.39万元和1,365.8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目前的技术和产品储备情况,未来三年内新业务拓展拟采取的措施,能否较快实现规模收入。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主营业务:从事PCB核心设备—钻孔及成型专用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报告期内,胡泽洪在急需资金时两次低价出售发行人股权。请发行人说明:(1)胡泽洪在面临迫切资金需求、可以主张债权的情况下,未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四军偿还借款和足额支付利息,而选择两次低价出售发行人股权的商业合理性;(2)胡泽洪的两次股权转让是否是线)邱四军与胡泽洪及其关联方之间是不是有代持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安排。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多次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同期,发行人自身通过民间借贷、向员工借款等方式来进行。请发行人说明:(1)实际控制人是否仍存在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形;(2)防范实际控制人、控制股权的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迅速增加,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占比较高。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发展、技术能力、业务开展、信用政策变化以及主要客户变动和回款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度的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逾期客户应收账款未采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2)说明应收账款较大、逾期应收账款比例比较高和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恶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的风险揭示是否充分;(3)说明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的有效措施。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主营业务:定向钻井专用MWD、LWD、RSS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配套服务,并提供定向井工程技术服务。
1.发行人2021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2019年有所下滑;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约12%。请发行人结合产业高质量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格局、自身核心竞争力、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收入下滑的原因以及经营业绩是否具有成长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2021年新增设备租赁业务,西部钻探为该类业务的唯一客户。发行人确认LWD设备租赁收入2,163.66万元,毛利率为90.90%,毛利额为1,966.77万元,占当期毛利额的13.55%。请发行人结合LWD设备的市场竞争格局,说明以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方式获取该订单以及客户选择租赁而不直接购买设备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高,且成套设备销售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54%、-11.05%、-8.86%。请发行人结合所处行业情况、自身竞争优劣势、2022年上半年经营业绩、2022年全年预计经营业绩,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具有成长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2%、2.69%、3.12%,研发投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97%,累计研发投入规模为2,233.13万元。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研发投入、研发能力、研发成果、技术先进性的具体体现,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创新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李卫斌、韩涛系苹果公司前员工。2018年7月,二人控制的梅山宇达以750万元入股发行人,出资比例为5%。2020年3月,梅山宇达以8,740.09万元价格转让上述股权。梅山宇达入股时以2017年财务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市盈率为7.84倍,以2018年财务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市盈率为0.84倍。二人在苹果公司任职时参与设计产线过程中驻场对接的客户均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发行人来自相关客户的订单收入在二人入股当年大幅增加,在二人离职及转让股权后大幅减少。 请发行人:(1)结合李卫斌、韩涛在苹果公司经历和专业背景,说明二人入职发行人的原因,以及通过梅山宇达以750万元取得发行人5%股权的原因和合理性;(2)说明在2017年度发行人收入利润快速增长、2017年末及2018年6月末发行人在手订单数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李卫斌、韩涛入股定价主要参照历史业绩的公允性;(3)结合李卫斌、韩涛入职及梅山宇达入股前后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相关客户收入的波动情况,说明二人的入股是否构成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2018年以来,发行人收入出现整体下降,并且:(1)发行人苹果产业链收入金额及占比大幅下滑,收入金额从2018年的62,419.46万元下滑至2020年的39,908.52万元,收入占比从2018年的98.54%下滑至2020年的76.26%,且2021年上半年进一步下滑至47.55%;(2)发行人苹果产业链在手订单(含意向订单)从2018年末的57,412.82万元下滑至2021年6月末的14,227.35万元,其中苹果公司与厂商客户共同决定的在手订单金额从39,112.85万元下滑至1,088.22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涉及苹果产业链收入及在手订单大幅减少的原因,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情况不一致的原因,其下滑趋势是否将持续,是否对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说明苹果公司要求发行人自查的原因、自查的内容和结论,相关自查工作与报告期发行人苹果产业链收入持续下降有何关联。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2020年12月,发行人集中确认了非苹果产业链客户珠海冠宇的收入,占该客户全年收入比例的82.48%,当年发行人来自该客户的收入大幅增长。该客户与发行人存在共同股东。请发行人说明前述收入集中确认的合理性和对该客户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敏及一致行动人蒋汉柏通过自身及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为持有兆和惟恭出资份额的蒋汉柏等六人偿还银行借款(用于认购兆和惟恭出资份额)及利息提供资金。2019年11月,蒋汉柏以1元/份额的价格购买其他五人所持兆和惟恭部分出资份额。蒋汉柏等人取得分红款、份额转让款后,均发生大额取现行为。根据郭敏和蒋汉柏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蒋汉柏在公司重大事项表决上,与郭敏保持一致行动,均以郭敏意见作为最终意见。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员工通过兆和惟恭持有发行人股权以及蒋汉柏所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为郭敏代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蒋汉柏持有兆和亚特85.84%出资额、兆和众泰61.62%出资额,其他合伙人退出份额均由蒋汉柏承接。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为汪辉明及易茂威。汪辉明系郭敏同学,易茂威系郭敏亲属,郭敏及蒋汉柏曾借用、控制二人银行账户。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未认定蒋汉柏实际控制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成本管控水平、客户议价能力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主要为经销收入。请发行人:(1)说明外销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国际形势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外销收入核查的有效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差错较多,涉及范围较广,且未能及时调整入账。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付与经营相关款项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的有效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热管材料的主要原材料为铜。2020年4月以来,发行人热管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动幅度和铜价的变动幅度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以电子光学、材料学、机械学等学科为基础,从事新型显示、5G通信领域功能高分子膜材料研发、生产、精加工和销售。
1.发行人所处功能高分子膜材料精加工与生产行业参与企业众多,市场竞争激烈。发行人下业具有典型的周期属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0.83%、18.60%、15.52%,呈下降趋势。发行人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发行人新业务LCP膜生产线仍处于调试状态,尚未实现工业化量产及市场化推广。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周期和市场竞争格局、下游客户需求变化、自身竞争优劣势、主要核心技术及新产品研发情况等,说明发行人的成长性和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原股东宋新波于2017年以2,800万元的对价受让实控人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并于2022年9月以4,862万元的对价将上述股权转让给高新区创投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南京宁翀。请发行人:(1)结合宋新波及其主要亲属的任职情况及资金实力,说明宋新波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宋新波与其他方不存在股份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的依据是否充分;(2)说明宋新波退出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及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2020年12月,发行人控股股东由九洲电器变更为九洲集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九洲电器将发行人全部股份划转至九洲集团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九洲电器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隐性关联交易;(3)前述控股股东变化未导致发行人实控人变更的认定论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因存在“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被禁止3年内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事项产生的具体原因,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整改措施及有效性;(2)禁止公司3年内参加军队釆购活动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发行人与万华氯碱、万华化学有关联。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无偿受让3项专利申请权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对万华氯碱存在依赖;(2)万华氯碱以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的前身增资、增资完成后不久即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合法合规性;(3)部分间接股东为万华氯碱员工并由方福良代持的背景及原因;(4)发行人氯化氢采购价格明显低于第三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甘油为发行人的核心生产原材料,主要依赖进口。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甘油平均釆购单价大幅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因;(2)与海外甘油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部分供应商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原因;(3)2021年第二季度实现销售较往年同期大幅增长的原因;(4)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收入主要来自环氧氯丙烷销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21年下半年毛利率水平是否面临下滑的趋势,是否会对发行人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环氧氯丙烷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关于毛利率变动。2018年至2021年,发行人偏酐产品毛利率分别为9.62%、10.20%、22.91%和30.74%,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正丹股份及百川股份同类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且2020年以来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1)请发行人对自身及可比公司的成本构成进行分项量化分析,说明单位成本显著低于可比公司是否具有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财务数据分析说明毛利率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上述增长趋势是否可持续。(3)发行人的工艺路线是否有继续改造优化以达到大幅度降低成本的潜力,成本下降能否直接带来市场占有率的大幅度提升。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收入利润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3,899.60万、20,865.19万、28,237.24万,增幅分别为50.11%、35.33%;净利润分别为574.06万、3,538.51万、6,517.48万元,增幅分别为516.4%、84.18%。根据申报文件,2016年至2019年间,发行人净利润呈现显著下滑趋势,但2020年度大幅增加。请发行人说明:(1)2020年度净利润改变下滑趋势且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影响因素,该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未来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风险。(2)报告期净利润增长显著高于收入增长的原因,结合财务数据逐项分析各项影响因素的具体影响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安庆亿成。根据申报文件,偏三甲苯供应商安庆亿成2万吨偏三甲苯装置自2016年投产至2019年期间生产不稳定,因此公司自2016年与安庆亿成合作至2019年采购量不大。安庆亿成2019年底流动资金压力大,其考虑让客户提前预付货款、安庆亿成以降低价格为代价的方式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因此希望获取发行人资金支持。经双方充分协商,2019年12月,发行人与安庆亿成达成战略合作意向。2020年,安庆亿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发行人偏三甲苯主供应商,发行人自安庆亿成采购价格较同期市场价格有平均每吨200-300元左右优惠。(1)请发行人说明在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偏三甲苯市场供应充足的情况下,选择存在资金风险且历史上生产不稳定的安庆亿达作为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预付款对发行人、安庆亿成的实际影响,通过量化数据解释说明2000万元预付款产生的商业利益与低价销售偏三甲苯是否存在对等性,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2016年及2019年度净利润持续下滑,2020年净利润大幅上涨,净利润变动时点同公司与安庆亿成的合作时点吻合。请发行人说明业绩波动与安庆亿成采购之间的关系,发行人采购安庆亿成偏三甲苯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用安庆亿成调节利润的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安庆亿成等主要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申报材料显示:(1)2005年至2019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9项行贿事项;(2)红筹架构拆除期间,李春南等15名自然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外汇投资登记被行政处罚,李春南等15名自然人未缴纳在万香国际私有化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3)2017年至2021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气体污染物排放超标、海关申报违规、消防违规等被行政处罚11次。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情形;(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是否已经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合法合规。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周浜村村委会在2001年博隆有限设立时出资255万元,并于投资2年后按原投资额退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周浜村村委会2001年入股时是否对退股事项进行了约定,是否有相关支持性政策文件;(2)周浜村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本次股权转让,是否符合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诉讼、争议或其他风险;(3)周浜村村委会以原出资额转让所持股权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相关事项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确认。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博实股份现为发行人单一最大股东,其董事长邓喜军曾任发行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目前担任发行人董事。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邓喜军及博实股份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决策情况,是否曾实际控制发行人;(2)双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或潜在竞争的情形;(3)陈俊与邓喜军配偶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4)认定林凯、林慧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与其他认定保持一致;(5)未将博实股份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对需要提供指导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产品的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结合部分项目验收时间与公开报道的投产时间存在跨年差异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项目发运、指导安装及验收时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3)说明项目验收阶段的成本构成及占比,并说明如果按照验收开始时点确认收入,对报告期各期收入、利润的影响情况;(4)说明2021年针对第一大客户确认的收入毛利率高达52.29%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在产品的存放地以及期末盘点情况;(2)结合发行人正在执行的合同的原材料釆购价格与初估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及其准确性;(3)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亏损合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发行人以经销模式为主。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市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收入增长趋势是否合理;(2)说明公司对经销商管理、进销存等内部控制情况,是否能够有效了解经销商的库存与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经销收入是否线)说明非法人经销商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非法人实体经销商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现金收付款等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说明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虚增销售或虚构销售回款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深井泵产品外销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当、但内销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深井泵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与主要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发行人2018至2020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为负,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7%、0.83%、0.84%和0.71%;发行人拥有的4项发明专利均为2013年取得,发明专利相关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5.00%、2.74%、2.45%和2.16%;发行人目前仅对自有工厂和部分代工厂商通过Z网进行管控,尚未做到全流程管控;发行人主要采用外协加工模式开展生产。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业务成长性、创新能力及研发转化能力,说明发行人在“三创四新”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自然人合资成立“海燕号”,为发行人初加工业务的重要子公司。“海燕号”、“海燕号”负责人与客户三方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部分资金从“海燕号”流出后通过客户流回“海燕号”;“海燕号”收入确认及采购入库原始凭证大量缺失;不同客户的收货地址集中于“海燕号”负责人经营业务所在的维尔康市场,而客户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全国各地。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三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合理性;(2)“海燕号”业务收入及采购单据大量缺失的原因和相关收入的线)“海燕号”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大连兴强、东港富润、大连港铭是发行人主要代工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供货。上述代工厂毛利率较低,净利润为负。报告期内,大连兴强存在向发行人员工支付大额款项的情形,合计7,276.44万元;东港富润在收到发行人款项后存在大额取现情形;大连港铭的资产来源于发行人子公司,且其实控人系该子公司原生产经理,大连港铭未提供资金流水。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等情形;(2)相关采购的真实性、采购金额的准确性;(3)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规定。请保荐人说明核查程序的完备性,取得证据的充分性,核查结论的严谨性。
1、发行人定位是专业的木材加工配套服务提供商。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成品钢及相关炼钢原材料的运输服务、港口装卸服务及租赁和管理服务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木材加工配套服务收入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的产业定位是否相匹配,木材加工配套服务业务是否存在萎缩风险并充分披露;(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占比逐年升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未来是否具有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构成重大依赖;(3)2020年以前发行人以文丰机械和文丰特钢为最终客户的大量运输业务通过金茂物流承接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此类安排规避关联交易的情形;(4)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5)发行人是否与文丰特钢及其关联方存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发行人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当地政府给予发行人的补贴金额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补贴收入波动较大的原因,相关补贴政策是否可持续;(2)相关补贴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归类为经常性损益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3)是否存在对补贴收入的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为其产业园内木材加工企业提供代理采购服务,且应收代理业务代垫款账面价值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代理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发行人开展此类业务的商业合理性,该业务实质上是否发行人替其客户提供的融资安排;(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应收代垫款余额远高于当期提货货值的原因;(3)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委托方与木材加工配套相关服务主要客户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4)应收代垫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劳务采购费金额较大且占营业成本的比重高。其中前五大供应商的集中度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多个劳务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请发行人说明:(1)劳务采购费占营业收入比例持续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业务地域分布较广但劳务供应商集中的合理性;(3)相关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4)自有员工薪酬与同等级别劳务人员采购价格差异的原因,以及发行人劳务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和完整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劳务供应商肇东亿科及其关联方(飞科信息、亿科信息和翰林信息)均系董静杰控制的公司,相关主体成立后即与发行人合作,合作一到两年后即注销。请发行人:(1)结合供应商选择标准、选择方式和流程、定价机制等因素,说明与上述供应商合作的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2)说明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2018年度定期报告将3家供应商作为单独供应商披露的原因,发行人与肇东亿科及其关联方、董静杰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净利润已连续两年下滑。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情况、自身核心竞争力等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净利润持续下滑的风险。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中青汇杰为发行人2020年第五大客户。2020年发行人与中青汇杰先后签署停车场投资运营管理合作协议、设备销售合同和软件销售合同,设备销售合同的付款期限为8年。请发行人结合上述交易的具体内容、作价依据、交付流程、付款进度及外部证据,说明该交易的合理性和商业逻辑,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20年9月,发行人与深圳义德签署广告协议,协议及结算单中未约定广告推送内容。发行人2020年12月确认对深圳义德的广告收入452.83万元,相关毛利额408.80万元。请发行人结合上述交易的具体内容、作价依据、交付流程及外部证据,说明该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商业逻辑,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2018年前五大客户之一的重庆一枝花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0%的股东兼董事万朝云系发行人控股孙公司重庆速泊的财务负责人,发行人当年向上述客户的销售额为664.34万元。发行人2019年前五大客户之一的沈阳健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使用发行人“科拓”“速泊”商号并存在发行人员工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实际控制人郭作有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形,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对沈阳健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主体的销售、采购金额分别合计为1,888.36万元、365.23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是否与上述公司存在商品或服务购销关系以外的关系,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未获取收入确认凭证的项目对应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4,573.50万元、4,299.20万元和3,203.65万元。另外,发行人以“合同期限与5年孰短原则”确定折旧年限。现场督导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存在120个项目因故提前终止,导致实际运营期限短于合同期限。在发行人与管理方签订的2340个合同中,2288个合同未取得管理方与业主方的合同期限信息,占比97.78%;24个合同发行人与管理方约定的合同期限长于管理方与业主方的合作期限。请发行人针对上述事项,说明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经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末,实际控制人王宝印协调供应商黄忠元等七人将1,400万元转借经销商殷书义等八人,经销商将该款项用于向发行人采购。请发行人:(1)说明发生该借款事项的合理性及商业逻辑;(2)说明上述经销商当年12月份销售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上述经销商及其他经销商当年末终端销售和库存比例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说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2017年至2021年发行人对舍得生物销售金额分别为4,828.34万元、8,638.52万元、671.28万元、0万元和0万元,其中2017年和2018年舍得生物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请发行人说明:(1)舍得生物与发行人销售收入大幅度变动、且于2020年注销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向舍得生物销售产品价格、返利政策、信用政策与向其他方销售同类产品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2019年向萌宝婴童销售大包粉毛利率显著高于报告期内其他客户的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研发收入比一直维持在3%的水平,2021年度为2.9%。请发行人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分配以及相关进展。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代管客户银行卡并通过POS机刷卡大额收款的情况,通过代管银行卡合计收款4,104.77万元。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持有的82张代管客户银行卡中仅有29张能获取银行流水,且其中23张代管卡存在较大比例非客户本人转入资金或者无法识别打款人名称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代管客户银行卡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收入确认的真实性、会计基础规范性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请保荐人说明核查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江苏农牧、泰州饲料的负责人陈亮与发行人重要客户陆长来和东台市飞翔蛋鸡养殖场的控股股东陈国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陈亮还与陆长来共同投资养鸡场,对于上述资金往来原因及合作情况,发行人在督导前后回复内容不一致。此外,发行人其他子公司负责人与其客户亦存在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说明,现场督导前后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的原因,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子公司负责人陈亮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重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合作关系,对子公司的管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人说明核查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普遍存在财务人员混同、岗位分离失效的情形,如会计凭证制单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记账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出纳与会计岗位混同。此外,发行人还存在销售订单与物流单不能匹配,个别员工用个人银行账户从客户收款、归集并取现,部分原材料出库单及产成品入库单缺少审批人签名或签章等不规范情形。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形说明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饲料和母雏业务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母雏的销售价格波动幅度明显小于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市场价格和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核心产品为仿制药铝镁匹林片(Ⅱ)。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铝镁匹林片(Ⅱ)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2)铝镁匹林片(Ⅱ)对应的原研药销售范围较小、市场占有率较低的原因,铝镁匹林片(Ⅱ)年复合增长率较高的原因,有没有可持续性;(3)铝镁匹林片(Ⅱ)一致性评价进展情况;在未完成一致性评价情况下,是否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4)铝镁匹林片(Ⅱ)被调出四川医保目录的原因,是否存在被调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或带量采购的可能,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5)风险揭示中引用的外部数据是否可靠,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的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服务费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市场推广服务费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2)主要推广服务商变动较大的原因,部分推广服务商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报告期内新增市场推广服务业务且客户仅为海思科的原因及合理性,后续减少合作的原因;(4)对推广服务商及相关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发行人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按固定比例向温州市自来水公司供应原水,两者实际控制人均为温州市国资委。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温州市泽雅水库原水业务是否存在挤占发行人市场份额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两者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依据是否充分;(2)未来是否存在进一步收购资产及业务的安排,温州市国资委以及相关单位是否有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计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向关联方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销售原水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2)发行人采购及销售系统是否具备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是否严重依赖关联方;(3)发行人采取的减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于2021年收购平苍引水工程,同时发行人曾支付过委托运维费及托管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平苍项目收购前后的经营情况;(2)委托运维及委托代管的原因及合理性,委托运维费及托管费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发行人为区域性农商行,客户主要集中于盐城市大丰区。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农商行跨区展业的监管政策、区域经济发展趋势,说明是否具有较为全面的竞争力,发行人为提升核心竞争力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2)结合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说明在我国利率持续下行的趋势下,如何保持持续盈利能力;(3)结合经营区域、资金实力、科技投入等因素,说明提升抗风险能力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报告期发行人主要经营地的经济运行情况、新冠疫情影响等外部因素,说明对发行人资产质量的影响情况;(2)结合发行人各类贷款迁徙情况,说明五级分类的执行程序及相关内控措施的有效性,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部分集团客户贷款余额超过授信总额的原因,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4)个人储蓄存款揽储是否合法合规,定期储蓄存款增长是否可持续。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接受江苏省联社监管,且核心系统由江苏省联社开发建设和运维管理。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江苏省联社与发行人关系,省联社对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构成、高管任命、日常监管、运营管理、风险管理、重要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运维管理等职责和管理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2)报告期发行人与省联社之间的投资及其他资金往来情况,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管理费分摊的情形;(3)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以及披露情况,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发行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为管网智慧运营服务商,主要为客户提供管网的探测、检测、监测、评估、设计、安装、修复、运营、智能化建设及数据分析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1.关于合同资产。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合同资产库龄主要在1年以内。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各期末合同资产库龄的构成明细、库龄划分方式等,进一步说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显著低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行业竞争。管网新建或更新改造等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投入。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新签订单获取趋势及在手项目推进情况。(2)发行人在管道修复行业的市占率、目前行业的竞争格局。(3)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规模普遍较小,未来发行人提升市占率的措施。(4)结合管网行业定价机制说明管网行业是否存在低价竞争。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技术。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垫衬法的先进性,是否存在技术壁垒,发行人相对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方法的竞争优势。(2)发行人部分业务采用分包方式,是否存在技术泄露风险。(3)垫衬法修复使用的主要修复材料速格垫目前依赖奥地利Alois Gruber有限公司,其采购价格是否保持稳定,是否受到人民币贬值影响,是否存在被“卡脖子”的可能。(4)发行人未来计划自主生产速格垫,目前相关设备的研发进度和所处的研发阶段、设备产能情况,是否能够满足内部自供需求。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业务成长性、创新能力及研发能力,说明发行人在“三创四新”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1)结合市场规模和竞争格局,说明竞争优劣势、未来业务发展的成长性和高毛利率的可持续性;(2)说明招标代理市场之间的竞争趋势是否将对发行人收入的持续增长构成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在专利技术、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等方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蒙牛集团存在重大依赖,做为蒙牛集团的卫星工厂,发行人主要子公司均分布在蒙牛集团生产基地附近。报告期内受蒙牛集团调低产品单价及原材料原纸涨价等因素共同影响,发行人毛利率从20.05%下降至12.11%。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105项专利中,有103项实用新型和2项外观设计。请发行人结合所处行业及业务模式、业务成长性、创新能力及研发转化能力,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及在“三创四新”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营业业务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且主要经营业务毛利率持续下滑。请发行人说明毛利率下滑的趋势是否会持续,应对经营风险采取的具体措施。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销售与采购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毛利率与非关联方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2)通过南京海卓、深圳西奈公司销售产品的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2021年对其销售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3)关联方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进行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必要性和真实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生产型客户占比逐年增加、贸易型客户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客户供应商重叠的商业合理性及采购销售价格公允性,客户供应商重叠是不是满足行业惯例,主要重叠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3)2022年第3季度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的线)境外客户第三方回款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可比公司是否一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财务管理中走账、转贷、非真实交易票据融资、利用个人账户收付款等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在少林客车担保借款尚未到还款期的情况下,计提大额预计负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调节报告期利润的情形,2022年5月相关债权被荥阳市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的商业合理性;(3)广源纸业股权代持是否对发行人及相关方前期涉及的刑事案件存在重大影响;(4)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生产过程中是否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否涉及目录中所列示的半化学纸浆的情况;(2)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不是满足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政违法行为;(3)环保投入是否与产能、排污量相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4)使用或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是不是满足《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不是真的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